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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蒲城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0-30 15:06:53 浏览:
 
 

蒲城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

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单位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蒲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单位效能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双重管理机关及其干部职工。

第三条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对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对上级部门部署要求不认真落实,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

(四)吃、拿、卡、要,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

(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六)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的;

(九)应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办证大厅的审批事项未入驻,应上网审批项目不进行网上审批、有意逃避监督的;

(十)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十一)纪律松懈,违反机关单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十三)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机关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开展机关单位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

(二)市、县季度目标责任考核排名末位的;

(三)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3人次以上的;

(四)应当给予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五)对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

(六)其他需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教育;

(二)效能告诫;

(三)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九条  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损害较小、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诫勉教育;存在问题具有典型性、情节较重、损害较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原则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关效能督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问责机关)决定。

对机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其他领导的效能问责,由上一级效能督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决定;对机关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的,由其所在机关单位效能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由上一级效能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问责机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实,调查组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问责机关单位进行问责时,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做出给予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五条  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下发《效能问责决定书》。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

第十六条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效能问责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十八条  被效能问责的人员不服问责机关单位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可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效能办提出书面申诉。县效能办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问责机关单位。

申诉期间,效能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县效能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的问责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内受到诫勉教育1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得享受当年的年终奖金,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内受到通报批评1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享受当年的年终奖金,取消个人年度各类评优资格,两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内受到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被通报批评2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通报批评1次的,取消单位年度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效能问责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

(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教育2次的,等同于被效能告诫1次;

(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等同于受到通报批评1次;

(三)年内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办通报批评累计2人(次)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通报批评1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累计3人(次)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1次;

(四)一年内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受到不同方式效能问责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问责;

(五)机关单位自行检查效能工作中发现问题,给予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的,不适用累进逐级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考评的扣分依据:

(一)一年内机关单位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的,年终单位考核考评成绩每人(次)扣0.1分;副科级干部受到诫勉教育每人(次)扣0.2分;主要领导受到诫勉教育每人(次)扣0.3分;

(二)一年内机关单位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的,年终单位考核考评成绩每人(次)扣0.2分;副科级干部受到效能告诫每人(次)扣0.3分;主要领导受到效能告诫每人(次)扣0.4分;

(三)一年内机关单位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被通报批评的,年终单位考核考评成绩每人(次)扣0.3分;副科级干部受到通报批评每人(次)扣0.4分;主要领导受到通报批评每人(次)扣0.5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其他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蒲城县效能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孙博伟)